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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拓某某、王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拓某某,男,约60岁,汉族,医生,住(略)。

被告王某,男,约60岁,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拓某某、王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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