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上诉人徐州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于领取本调解书的当日支付给被上诉人朱某某加班费、扣款共计9000元。
二、被上诉人朱某某自愿放弃要求上诉人徐州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的诉讼请求,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