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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冀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冀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干部。

委托代理人冀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冀某甲父亲。(2010)靖民初字第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日被告冀某甲向其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被告冀某甲向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冀某甲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以约定的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在执行时扣减),款项于2010年11月3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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