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为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季某谎称可以帮助黄某乙租赁种植西瓜的土地,骗得黄某乙等瓜农的信任,先后以收取租金为名,骗得黄某乙从种植西瓜的瓜农处筹集的人民币86.7万元。被告人季某将骗得的钱款挥霍一空。
2010年1月,被告人季某称自己承接了店铺装潢工程,谎称可将工程给瞿某某做,以此为由骗得瞿某某人民币3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季某辩称:其于2009年8月至11月骗得黄某乙等瓜农钱款共计人民币54万元;其未诈骗瞿某某钱款,而是曾向其借款人民币1.8万元。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季某谎称可以帮助黄某乙租赁种植西瓜的土地,骗得黄某乙等瓜农的信任,先后以收取租金为名,骗得黄某乙等瓜农的人民币86.7万元。
2、2010年1月,被告人季某谎称其已承接一店铺装潢工程并可交由瞿某某施某,骗得瞿某某的信任,以借款为名,骗得瞿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乙、王某某、黄某乙、黄某乙、瞿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龚某某、施某某、邱某某、俞某某、龚某某、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欠条、收条、借条、承诺书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季某当庭所作的辩解,经查,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足以证实本案查明的事实,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季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季某的犯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季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季某退赔其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民
审判员徐某楚
代理审判员朱根初
书记员马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