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长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现人民中路X号)百脑汇x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俊,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长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长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长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长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长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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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中立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妮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