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鹤壁市X路南段西侧。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某某已全部履行了(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现学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