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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上峪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鹤壁市X路南段西侧。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某某已全部履行了(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现学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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