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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孟某某、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又名赵某松,男。

委托代理人:化景标,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

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矿职工。

上诉人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赵某某、孟某某、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化景标、张某某,被上诉人孟某某、原审被告义煤集团千秋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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