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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6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京港高速公路漯驻段改扩建工程占用西平县X乡X村委土地及附属物并进行补偿的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单位武某村委主任向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之便,与武某村支部书记孙学亮(已判刑)预谋后,以二人及其家属的名字申报冒领43座假坟地补偿金x元,并由武某某保管该x元补偿金。2010年3月份,武某某在明知孙学亮个人用钱的情况下,仍将其保管的补偿金给孙学亮x元,事后孙学亮用借来的x元补偿金用于其个人购销化肥生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王某某证言,同案人孙学亮的供述,书证:重渠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武某某任职证明,土地附属物统计表及补偿金发放表,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盈利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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