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0年6月10日,被告彭某某欠原告油渣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1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现诉请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彭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0年6月10日,被告彭某某向原告赵某某出具了欠款条据1支,内容为“今欠到赵某某拉废油渣款480方,每方60元,合洋贰万捌仟捌佰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彭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某某欠款x元,于2010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某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彭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