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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6月21日夜,被告人冯某某伙同陈会合(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学院门北正在装修的“匹克”专卖店偷走被害人彭小林等人现金200元,步步高、联想、天语牌手机四部,经鉴定总价值为760元,销赃后挥霍。

2009年7月1日夜,被告人冯某某伙同陈会合窜至本市X街第一人民医院北门东侧的一间正在装修的门面房里,由陈会合望风,冯某某盗窃被害人孙庆见价值160元的天语牌手机一部,人民币90余元,销赃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守华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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