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长中民监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言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火车站家属区X栋X号。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曹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X街X路社区X街X号407房。
再审申请人言X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曹X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开福区人民法院2003年2月27日作出的(2002)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未追加曹X妻子周XX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案借款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的,是用于他们家庭建设和生活,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使他们离婚,也应当共同偿还其借款。曹X现下落不明,不依法追加朱文均为本案共同被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决的错误。
经审查查明,再审被申请人曹X于1998年5月12日向再审申请人言XX借款人民币5万元。同年5月31日向其借款1万元,同年6月26日再向其借款6万元。三次共向言XX借款12万元,每次均出具3张借条,双方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及利息。后经言XX多次催要,曹X归还了她8600元。2001年10月言XX向曹X再次催要时,曹X出具了还款计划:借款人曹X打算从2001年12月起至2003年底左右逐步将借言XX余款还清。但后来曹X未按以上计划归还分文借款,且曹X至今下落不明。于是言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曹X与周XX于2001年9月4日去芙蓉区法院调解离婚。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言XX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曹X向言XX借款时,系曹X与周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事实他们夫妻双方从始至终都是知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应追加周XX为本案共同被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