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万小军,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本县X乡X村X组。
2009年8月3日,本院收到万小军的起诉书,请求判决其与卓尚清离婚。
经审查,本院认为,卓尚清系湖南省石门县人,且住所地在石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万小军起诉离婚不能在辰溪县法院起诉,应当在被告住所地石门县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万小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晓丽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