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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X区××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冀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略).4元。

二、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东山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雅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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