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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李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李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某与汤某某、李某甲自愿达成和解;

二、汤某某、李某甲赔偿吴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000元(含已支付的1500元),其中汤某某负担4000元(含已支付的1500元),李某甲负担4000元;

三、上述款项汤某某、李某甲于2010年7月5日前支付;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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