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故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何开宏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