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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2010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9日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x主、陕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04线由靖边向横山方向行驶,当行至S204线x+9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吴××驾驶的陕x主、陕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吴××死亡。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认为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x主、陕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04线由靖边向横山方向行驶。当行至S204线x+9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吴××驾驶的陕x主、陕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横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占道行驶,超速行驶,未能确保车辆、行人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无责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处理。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吴××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6日,他儿子吴××驾驶陕x、挂车号为陕x,由横山向靖边方向行驶,当行至塔湾镇墩渠的一拐弯路段时,他看见对面有一辆半挂车在他们的道路上行驶。在会车时那辆半挂车突然向右打方向,车厢甩在公路的中间,他们的车的驾驶室就碰在了对方半挂车的车厢上,后直接驶入公路边的天桥下面。最后公路X路人给他们挡了一辆面包车,将他和他儿子送到了横山县医院。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6日7时许,周某某驾驶陕x、挂车号为陕x重型半挂车,由靖边向横山方向行驶,当时他在车的卧铺上坐着,在塔湾镇X村一处拐弯路段时,他看见他们相反方向过来一辆半挂车,正在超一辆小车,这时周某某把方向盘往右打了一把,对方的车还是碰在了他们车的车厢上,后驶入了公路边的桥下面。事发后周某某打了急救电话和报案电话。3、证人姚×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6日上午7时30分,他接到急救电话后和司机走到王皮庄时与拉伤者的车相遇,伤者家属把伤者抬下来,他看了一下已经没有了心跳,瞳孔也散大,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后他们把伤者拉到医院太平间。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表及照片,证明现场情况。5、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系院外死亡。6、车辆信息,证明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7、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周某某具有驾驶资格。8、陕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行驶证,证明车辆基本信息和车牌号。9、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10、死亡注销证明,证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1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12、调解协议书,证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处理。1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8月6日7时许,他驾驶陕x、挂车号为陕x重型半挂车,由靖边向横山方向行驶,当行至一拐弯路段时相反方向过来一辆半挂车正在超一辆小车,当时那辆半挂车车速很快,又占了他行驶的道路,他急忙往右打了一把方向,对面那辆车碰在了他车厢上,直接驶入了路边的桥底下。后他又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占道行驶,未能确保车辆、行人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周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万海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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