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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302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肖某某就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0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由被告陈某某亲笔打了借条,并且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还将自己的工资存折和户口册给原告,以做担保。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口头辩称,借款属实,当是被告现在较困难,请求延期偿付。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被告陈某某因故向原告借款x元,并由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肖某某人民币叁万捌千元整”,但没有注明约定利息情况。嗣后,被告未及时给原告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欠原告肖某某x元,自2009年9月始由被告陈某某按月支付原告肖某某1000元,直至满x元止。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红军

审判员骆军

审判员满亚平

二00九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江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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