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别名张X义),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玉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魏某土地使用权侵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0)文民初字第342-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杨玉峰,被上诉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0)文民初字第342-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01元,退回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迎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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