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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俞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

被告俞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唐某与被告俞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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