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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包装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1日前、2011年1月1日前、2011年2月1日前各付人民币x元,2011年3月1日前、2011年4月1日前、2011年5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前各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7月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不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原告可对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4,由原告负担654元,被告负担600元(已履行)。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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