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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

被告胡某

本院受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宜昌市解放新区X路X-X号,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学院街派出所发放的暂住证证明,被告胡某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宜昌市解放新区X路X-X号,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周婵娟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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