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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

被告陈某

原告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邓苏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定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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