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羊城国际贸易中心西塔X室。
被执行人: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X街X号大发电器市X区X号。
被执行人: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六运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街X号102房之三。
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六运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六运分公司应共同赔偿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9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六运分公司拒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精彩无限音像娱乐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六运分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案宜指定由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万力平
执行员赵剑奕
执行员谢彬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