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如孜·X(化名艾X提·X江)。因本案于200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如孜·X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如孜·X及翻译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8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如孜·X在本市X路、天潼路附近,趁被害人王X行走不备之机,用左手从王左侧上衣口袋中窃得价值人民币2150元的夏普x型手机一部,得手后欲逃逸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如孜·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笔录、证人树X、滕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如孜·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如孜·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如孜·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