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甲、吴某乙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3-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宿中刑初字第16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宿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又名吴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25日晚6时许,被害人吴某壬武因家庭琐事,将被告人吴某甲头打破,吴某甲即将吴某壬武按倒在地某,被告人吴某乙见吴某甲头上淌血,就拿小板凳打吴某壬武,后吴某乙、吴某甲各持一根木棍一起打吴某壬武,致吴某壬武因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及骨折损伤引起的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吴某乙犯罪后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某、鉴某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二某系共同犯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壬武系父子、兄弟关系。2003年1月25日晚6时许,被害人吴某壬武因家庭琐事,用小锤将被告人吴某甲头打破,被告人吴某甲即将吴某壬武按倒在地某,被告人吴某乙见被告人吴某甲头被打流血,就先后拿小板凳和木棍打吴某壬武,后吴某甲也拿木棍和吴某乙一起打吴某壬武,吴某壬武被打在地某不能起来,后被邻居抬上床,并于第二某早晨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某,被害人吴某壬武死于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及骨折损伤引起的大出血。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分别供述了殴打被害人吴某壬武的时间、地某、起因、过程、结果等情况,二某告人供述的内容互相吻合。证人陶某某证实了案件起因是被害人吴某壬武用小锤打击被告人吴某甲头部,及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吴某壬武按倒在地某的事实;证人胡某丙、李某某、孙某戊证实了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一起用木棍打被害人吴某壬武的事实;证人吴某丁、吴某己、胡某庚、吴某辛、张某某、吴某壬证实被害人吴某壬武躺在地某不能起来,后被邻居抬上床的事实;证人刘某证实被告人吴某甲头上被打伤。当庭出示的板凳、木棍,经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辨认,证实是其殴打被害人吴某壬武所用的工具。提取笔录及物某鉴某书证实被告人吴某乙使用的圆木棍上的血迹与被害人吴某壬武的血型相一致,锤子及被告人吴某甲使用过的方木棍上的血迹,与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的血型相一致。尸体检验鉴某书证实被害人吴某壬武死于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及骨折损伤引起的大出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均与案件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某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控制和殴打,属于共同犯罪,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吴某壬武在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且属于家庭内部纠纷所引起,故对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三十四条第一、二某、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某,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三年一月二某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一月二某六日止)。

被告人吴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三年一月二某七日起至二0一二某一月二某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赵祥东

代理审判员仲佳

代理审判员朱千里

二○○三年六月二某三日

书记员顾晓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