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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2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3年1月1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如。2010年3月9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等生活用品,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如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四、原告自愿给予被告经济帮助x元。(已当庭兑现)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明勇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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