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
被告陈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汤某房屋修缮费人民币3000元,原告自行修复受损房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