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住上海市XX室。
原告苏XX,女,住上海市X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住上海市XX室。
法定代理人王XX,系被告王XX之女。
被告王XX,女,住上海市XX室。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王X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交付给原告杨X、苏XX;
二、上述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后三日内,原告杨X、苏XX支付被告王XX、王XX购房款人民币x元,;
三、被告王XX、王XX于原告杨X、苏XX履行上述第二项内容当日,支付原告杨X、苏XX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x元;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计298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