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0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0日支付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47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73.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2月10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