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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现住(略)。

被告苗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份,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康某。因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致使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亦无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苗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康某由被告苗某某抚养,原告康某某每月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某东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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