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19xx年1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组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1xx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xx镇X村xx号。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xx,宁乡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xx路X号xx栋x单元xx房。
委托代理人唐xx,宁乡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xx镇xx路xx号。
上诉人谢xx、谢xx与被上诉人贺xx及原审第三人唐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谢xx、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x、谢xx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xx、谢xx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xx、谢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上诉人谢xx、谢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芳海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廖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