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桥镇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喻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桥镇xx福村x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曾用名罗x元),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x镇xx坪村x组。

委托代理人文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6日下午1时左右,蔡xx驾驶一辆三轮车到罗xx家收废品,收购完后,蔡xx驾驶三轮车返回,在离罗xx家不远处遇一坡路,三轮车因坡陡无法行驶过去,蔡xx遂请求罗xx帮助推车。在罗xx帮助推车过程中,三轮车突然熄火并后退,将罗xx撞倒,罗xx因此受伤。罗xx的伤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右手腕撕脱骨折并伴小骨片分离、胸部重创、头部多发皮外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九级伤残,建议休息五个月。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罗xx因此起诉,要求蔡xx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元,诉讼中,罗xx变更诉讼请求为x.6元。此事故给罗xx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一、医疗费6526.9元;二、误工费29.5×150=4425元;三、护理费29.5×39=1150.5元;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39×2=936元;五、伤残赔偿金3904.26×14×20%=x.9元;六、交通费200元;七、法医鉴定费156.6元;合计x.9元。另查明,蔡xx已支付罗xx共计4000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蔡xx自愿一次性赔偿罗xx各项费用x元整(不含已支付的4000元),该款项于2010年11月26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则由蔡xx承担违约金5000元整;

二、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400元,由罗xx承担;二审案件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蔡xx承担;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曹彦

代理审判员袁胜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员陈芳

(此页无正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