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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及原审被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沙坡房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惠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义,湖南弘一(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株X云田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住(略)。

原审被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谭惠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义,湖南弘一(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周某某及原审被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沙坡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宜建筑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沙坡房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惠雁、陈某义,被上诉人新宜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胡舜铜

审判员胡芸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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