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沙坡房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惠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义,湖南弘一(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株X云田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住(略)。
原审被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谭惠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义,湖南弘一(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周某某及原审被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沙坡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新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宜建筑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沙坡房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惠雁、陈某义,被上诉人新宜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胡舜铜
审判员胡芸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