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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信用社诉湖南长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驻郴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北湖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文,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郴州长虹实业有限公司。驻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湖南郴州长虹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年8日受理后,于2010年9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郴州长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10年10月10日前偿付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x.61元(该利息截止2010年8月31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支付)。

二、被告湖南郴州长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1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

本案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2134元,被告湖南郴州长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于2010年10月10日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江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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