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男。
被执行人湖南金丰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坡岭科技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曾某与湖南金丰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金丰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作出书面承诺限期还款,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金丰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绥宁县国土局登记的价值x元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符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