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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文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易冠军,系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现在茶陵监狱服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双方自愿和好,原告方放弃离婚诉讼请求;

2、双方在半年时间内慎重考虑,如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原告可再起诉要求离婚;

3、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以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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