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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龚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31岁。

被告孟某,男,33岁。

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10月25日原告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到会同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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