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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汉高,益阳市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健,湖南某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袁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周某乙(以下简称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炽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之父周某乙陶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长期未能解决,双方的亲属之间矛盾较深。2011年7月9日上午9时许,原、被告及双方亲属之间发生冲突,在扭打过程中,原告被锐器致伤右上臂,但未伤及重要血管、神某、肌腱,被告受钝性暴力致伤头部,经法医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782.16元,被告反诉原告请求判令赔偿被告各项损失3334.5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院已受理的(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袁某诉周某乙陶某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郭其林诉周某乙强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袁某诉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益赫刑初自字第X号袁某民诉周某乙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处理;

二、被告(反诉原告、另案被告人)周某乙、另案被告周某乙强在上述4案中,共同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袁某、另案原告郭其林、另案自诉人袁某民医疗费共计15500元;

三、原告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周某乙放弃反诉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袁某自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反诉原告周某乙自愿承担;

五、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炽兵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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