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务农,户(略),住(略)。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新晃镇一完小学生,户(略),住(略)。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吴某某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务农,户(略),住(略)。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生,住(略)。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罗某乙(曾用名罗X,罗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略),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姚某某与罗某甲、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姚某某在本院批准其缓交上诉费二个月后,经本院另行通知其在7日内依法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在该7日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姚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淑莉
审判员金丽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