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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訴王
时间:2008-01-09  当事人: 謝某   法官:法官陳玲玲   文号:FCMC8316/2006

HCMA69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9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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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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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18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18日

判案書

1.本席與大律師的意見都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八點上訴理由,全部都是有關事實的問題,並沒有一個是關於法律問題的。

2.本席要說明的是申請人所提出的八點全是事實的問題,所以本席不會就申請人的上訴理由發出證書向終審庭上訴,因該證書必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申請人提出的八點是沒有牽涉任何法律論點,所以本席拒絕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書予申請人。

3.然而,申請人可以另一理由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可向終審法院指他在本案遭受到實質和嚴重不公平的情況。若申請人用這理由申請上訴,本席不能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人須自行前往終審法院申請。若終審庭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審訊時將會有五位法官一同審訊。申請人初次往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本席不知會是由一位還是三位法官審理,有關申請人所謂的受到嚴重不公平的情況,如法官認為申請人確是受到嚴重不公平的情況,便會給予上訴許可與申請人,屆時便會由五位法官審訊。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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