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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又名阳X,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涂料工。住(略)。2008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延川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被告人杨某伙同张延红、闫保强(二人均在逃),在清涧县X乡盗窃耕牛一头。后将被盗牛卖于山西省石楼县,得赃款2300元。被告人杨某分得赃款600元。2009年4月,被告人杨某再次伙同闫保强在延川县城盗得自麻将桌一台,出卖后被告人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3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佐证。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1月,被告人杨某伙同张延红(清涧县X乡人,在逃)、闫保强(延川县X镇人,在逃),来到清涧县X乡X村。晚23时许,经三人合谋,将该村村民白彩英家的黄某一头盗走。当晚三人将被盗黄某运到山西省石楼县,以23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张某某。张延红得赃款1100元,杨某、闫保强各得600元。被告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黄某价值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及张延红的家属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各4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白彩英证实,2008年11月她家养的一头黄某被盗。后得知是杨某、张延红等三人偷的卖了。杨某、张延红的家属给她各赔4000元。

2、证人张某某证实,2008年11月,他买过陕西来的三个年轻人的牛,价格为2300元。后他又将牛卖得4300元。

3、证人辛彩云(系被告人之母)证实,她得知杨某盗牛后,给主家赔了4000元。

4、现场指认笔录记载,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指认出2008年11月盗窃黄某的地点为,双庙乡X村白彩英家院外牛圈。

5、展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

6、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黄某价格为5200元。

7、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09年4月,被告人杨某再次伙同闫保强,夜间将郝国栋放置在延川县城关供销社二楼的自动麻将桌盗走。销赃后被告人杨某分得赃款2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赔偿失主经济损失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郝国栋证实,2009年前半年,他放在延川县城城关供销社二楼的自动麻将桌被盗。后得知是杨某、闫保强干的。杨某的家属给他赔过1000元。

2、证人辛彩云(系被告人之母)证实,她给麻将桌的主家赔过1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记载,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指认出盗窃自动麻将桌的地点为,延川县城关供销社二楼一平房。

4、展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

5、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自动麻将价格为1100元。

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二次,盗窃总价值6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闫保强、张延红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因盗窃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以内再次盗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对失主作过经济补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持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13目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万顺

审判员王旭阳

审判员黄某艳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洧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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