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永聪,长垣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5月6日向陈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0年6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张大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永聪、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诉称,二人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相识。相识后就仓促结婚,且杨某某患由癫痫病,陈某某对其不管不问,经常生气吵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杨某某便于2010年3月份到娘家居住至今,故请求判决离婚,婚前嫁妆归其所有。
被告陈某某辩称,二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12月份相识,于2010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杨某某便于2010年3月份居住在娘家至今。
本院认为,杨某某、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进行了结婚登记,虽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过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和好有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大鹏
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范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