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5月22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0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5月1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5月1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骑一辆红色铃木王125型摩托车窜至延津县X乡中心医院,乘无人注意之际,将杜某某停放在延津县X乡中心医院家属楼门口的一辆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290元。
2、201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骑一辆红色铃木王125型摩托车窜至延津县X乡中心医院,乘无人注意之际,将刘某某停放在延津县X乡中心医院门口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050元。
3、2010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骑一辆红色铃木王125型摩托车窜至延津县X乡X村,乘无人注意之际,将丁某某停放在延津县X乡X村延丰公路旁的一辆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王XX等人证言;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梁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
三、作案工具铃木王125型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