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某枚,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依俗举行了婚礼。结婚后,两人经常吵闹,长期敢情不和,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农历二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依俗举行了婚礼,此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系事实婚姻关系。1983年农历十一月初七生育一男孩,取名朱某彬,该小孩现已成某。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经常吵闹,长期感情不和,原、被告均有离婚的意愿。
另查明:原告没有现存于被告家的嫁妆,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某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被告朱某某一次性补偿原告x元,该款于2010年月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军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