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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吴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街道办居民,住(略)。

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

原、被告为债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清涧县城开办水产门市,被告在经营金海岸酒店期间在原告水产门市购买水产品及调料,结欠原告人民币x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后原告催要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吴某某、任某于2010年9月20日前付给原告张某某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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