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街道办居民,住(略)。
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
原、被告为债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清涧县城开办水产门市,被告在经营金海岸酒店期间在原告水产门市购买水产品及调料,结欠原告人民币x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后原告催要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吴某某、任某于2010年9月20日前付给原告张某某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