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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某某与白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清涧县县委退休干部。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原告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被告租赁了原告位于清涧县X镇X路三层楼房门面房,经营手机的各项业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租期六年(从2007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9日止)租金x元,合同签订之日付x元,剩余x元交房之日一次性付清。因县政府决定打通沁园春大桥至东沟通道,致使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涉诉本院,请求依法解除本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于2006年10日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告折某某退还被告白某某租赁费及利息x元。

三、原告折某某一次性补偿因解除合同给被告白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四、被告白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前腾出所租赁门面房。

上述二、三项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兑现x元,下余x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兑现。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师恩强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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