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2008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被告经过协商,又于2008年12月15日双方在芷江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被告已不存在纠纷,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江凌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