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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

被告李某,女。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原告不了解被告,被告脾气暴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生活琐事及夫妻生活等问题发生争吵,2009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系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双方遇及矛盾未能及时交流沟通、互让互谅所致。应当指出,原、被告在婚姻问题上应慎重,既不要草率结婚,也不要轻率离婚。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问题及时沟通商量、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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