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小名刘某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被告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20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经人介绍结婚,并办了结婚证,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叫惠某露,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惠某前,现都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斗殴,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又名刘X)与被告惠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双方所生一子惠某前,一女儿惠某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
三、双方家庭共同财产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呼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