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清涧县县委退休干部。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折某某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1月21日被告租赁了原告位于清涧县X镇X路楼房一层挑房,经营打字复印业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从2007年农历11月21日至2010年农历11月21日止),租金x元,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因县政府决定打通沁园春大桥至东沟通道,致使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涉诉本院,请求依法解除本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折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07年农历11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告折某某退还被告刘某租赁费及利息6020元。
三、原告折某某一次性补偿因解除合同给被告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四、被告刘某于2010年6月23日前腾出所租赁房屋。
上述二、三项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兑现x元,下余x元于2010年6月23日前被告刘某交还房屋钥匙时兑现。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师恩强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